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EV-113-彰小-610-20241118-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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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10號 原 告 潘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桂紋 被 告 洪建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9、323、516 、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