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EV-113-彰小-627-20241030-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27號 原 告 蔡奇維 被 告 柯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