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EV-113-彰小-657-20241025-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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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郭紜漪 被 告 A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A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均設籍於臺 北市北投區,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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