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EV-113-彰小-696-20250212-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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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何彥臻 被 告 邱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4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7,4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泛亞銀行)申辦魔力現金卡(具信用卡功能)使用。而被告截至96年9月3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本金新臺幣(下同)3萬7,430元、利息3,514元及延滯息967元。復泛亞銀行於93年3月1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寶華銀行於97年4月29日將前揭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此有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用卡須知、經濟部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97年4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及信用卡系統出售前帳務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 25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