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EV-113-彰小-715-20241127-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 被 告 黃冠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9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