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HEV-113-彰小-727-20241128-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廖怡佳 被 告 林王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以113年度彰補字第10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