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EV-113-彰小-730-20241126-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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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30號 原 告 粘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全盛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調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甲○○,請求甲○○應返還押租金,惟原 告起訴狀未表明甲○○年籍、身分證字號,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應陳報甲○○最新戶籍謄本,及應如數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