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EV-113-彰小-732-20241126-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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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32號 原 告 李承洧 被 告 林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設籍於屏東 縣,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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