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小-741-20250123-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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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宋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小王子投資工作室( 下稱小王子工作室)訂購「小王子影音數位教材-無卡分期0利率」,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並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至114年2月20日,共12期,每期繳款金額為3,000元(下稱系爭分期買賣契約),且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第1條約定,小王子工作室已將其對被告之系爭分期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原告。  ㈡然本件被告僅繳付1期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是依系爭分期買 賣契約第10條之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前開帳款迭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000元,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我是向小王子工作室購買線上課程,但後來 發現授課課程並非是小王子工作室所保證之線上授課課程(即如有問題,可及時詢問之課程),而是使用YOUTUBE免費課程,我就向小王子工作室表示,我有繳一期了,後面是否可以取消,但小王子工作室表示只負責授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是本件爭點為小王子工作室提供之授課課程是否有瑕疵?茲 敘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小王子工作室訂有系爭分期買賣契約,採分 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約定總金額為36,000元,分期期數為12期,每期應繳金額為3,000元,惟被告僅繳1期後即未再繳款,尚欠33,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為證(司促卷第9-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另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原告係自小王子工作室受讓其對被告之債權,此觀前述合約書第1條即明(司促卷第9頁),被告自得以對抗小王子工作室之事由對抗原告。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小王子工作室確有交付相關課程給被告,此經被告當庭自承發現授課課程並非是小王子工作室所保證之線上授課課程等語甚詳(本院卷第31-32頁),是小王子工作室已依約履行。被告雖主張小王子工作室交付之商品有瑕疵,然被告亦自承無證據證明有其主張之瑕疵存在,其所辯自難採憑。㈢又上述合約書第8條約定:「如為訪問、傳真、通訊或網路等交易之消費,且非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例外情形時,您得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通知或逕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須保持包裝完整),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您於領受商品時應即驗收,並於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特約商,如您怠為瑕疵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商品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標的物之危險自您占有標的物時起,由您自行承擔。(司促卷第10頁)」是依前開約定,被告尚得於7日內無需理由解除契約,惟被告未能舉證其曾於領受系爭商品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或將商品退回,要難認系爭分期買賣契約已經被告解除,被告依約自應負給付價金之義務。㈣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  ⒈按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 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⒉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自第2期起即未清償,依上述約定書所 有未到期之分期價金視為全部到期,而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等語;惟依上揭規定,仍應於被告遲付金額達全部價金1/5時,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而本件分期總價為36,000元,是原告應於被告遲付達7,200元【計算式:36,000元×1/5=7,200元】,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⒊是原告應至113年6月20日方得請求被告清償全部價金33,00元 ,及剩餘全部價金之遲延利息。至於113年6月20日前,因遲付價金尚未達全部價金1/5,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期款項,並於遲延時,自各期到期日之翌日起,請求被告支付各期之遲延利息。準此,於113年6月20日前之各期,仍應按每期得請求之金額,自各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利息,即如附表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3,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之判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原告僅就利息 起算日部分敗訴,是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2 3,000元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000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000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24,000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690元 11,951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2,979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9% 附表二: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390元 11,951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2,979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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