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小-773-20250123-2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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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73號 原 告 黃可捷 被 告 馬稚新 蕭仲佑 住彰化縣伸港鄉大同村大同八街000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馬稚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016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蕭仲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016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其餘被 告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