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EV-113-彰小-792-20241231-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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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鄭如妙 被 告 黃柏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 訟程序,並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