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EV-113-彰小-798-20241219-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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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