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EV-113-彰小-800-20241227-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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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8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田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設籍於臺 中市北屯區,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