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EV-113-彰小-801-20241220-1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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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張夢翔 被 告 蘇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設籍於臺 中市,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另經本院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調取被告之聯繫資料,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詢問被告,被告確實居住於戶籍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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