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EV-113-彰簡調-495-20241212-2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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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何進益 相 對 人 林廖幸子 林志榮 林志銘 林玉鈴 林傳富 居:臺中市○○路000號(憲兵第二○ 三指揮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而本 件被告係因拍賣,而於113年5月21日,以新臺幣共計223,000元,拍定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及座落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1/10),而取得前述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參本院卷附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權利移轉證書),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3,000元(計算式:土地拍定價格192,000元+建物拍定價格31,000元=22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