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EV-113-彰簡調-515-20241004-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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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15號 原 告 王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乙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四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繳付電費、清除垃圾恢復原狀、電力恢復、看版撤回、機台搬離」等語,然就坐落房屋、請求移除標的、恢復原狀方式、給付內容均不明確,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依租賃契約所載,承租人除廖乙辰外,尚有賴聖捷、陳柏佑 等人,然本件原告僅列廖乙辰為被告之理由為何?如租賃標的係由複數承租人共同承租,而原告所請求內容係不可分之債時,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又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租賃標的、租賃期間、有無續約、有無及何時終止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含稅籍紀錄表、課稅明細表)㈡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㈢陳報清除垃圾恢復原狀、電力恢復、看版撤回、機台搬離等所需費用,並提供相關資料(如估價單)供本院參考㈣系爭房屋之坐落位置及面積可否特定,請陳明被告應返還之系爭房屋坐落位置為何,並以地籍圖、房屋平面圖說明租賃範圍,另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房屋及看版、機台、垃圾等之範圍、面積。㈤請求被告給付電費、移除看版、垃圾、遷讓房屋等之各項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㈥兩造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後是否成立不定期限之租賃?有無向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若有,應具狀陳報租約於何時終止,並提出已送達被告之相關證據(如郵局存證信函之送達證明)。若無,是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㈦陳報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原告欲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電費、清除看板及垃圾等,應將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預估清除費用及請求給付金額加總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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