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經界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EV-113-彰簡調-563-20241125-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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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63號 原 告 黃炳文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念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次,祭祀公業條例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並逕列其公業名義為當事人,並以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祭祀公業若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屬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又祭祀公業之財產屬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管理人係對外代表祭祀公業行使權利。原告以張南、張深海、張乞食、張隨、張有賢、張令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均以「彰化市○○里000號」為住所地,惟查人工作業登記部資料,登載時間均為日據時期,是該等管理人是否生存且是否確有該址均屬有疑,是原告應陳報祭祀公業張念之管理人之年籍資料,如管理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經全體派下員改選出管理人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管理人之資料。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市○○○段000地號、738地號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異動索引。㈡提出祭祀公業張念全體派下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派下員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