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簡調-570-20250123-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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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陳昱瑋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芯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李芯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91號過失傷害等罪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等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等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損壞之損失新臺幣(下同)95,0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具狀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NNK-6700」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㈡原告請求薪資損失120,000部分,應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㈢請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即影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