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EV-113-彰簡調-603-20241206-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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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603號 原 告 梁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城、莊妤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陳報彰化縣○○市○○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下稱系爭A屋)、同段625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下稱系爭B屋)之交易價額(不含土地),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㈡提出被告王金城、莊妤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應按陳報系爭A、B屋之交易價額,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 如無法提出交易價額資料,應陳報鑑定機關向本院聲請系爭不動產價額簡易鑑定。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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