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EV-113-彰簡調-653-20250122-1
字號
彰簡調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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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653號 原 告 柯良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雅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顯未符合起訴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陳報車牌號碼「ALX-9829」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㈡應補提出修理系爭車輛之發票或修車收據(零件、工資金額應分列)。㈢提出修理系爭車輛期間之證明文件。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