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EV-113-彰簡-336-20241125-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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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黃文志 被 上訴人 黃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41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提起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為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113年8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