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EV-113-彰簡-356-20241127-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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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訴訟代理人 黃婉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13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