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HEV-113-彰簡-403-20241113-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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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莊雯綾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