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EV-113-彰簡-403-20250305-3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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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莊雯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關於附表原判 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附表: 應更正之部分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 主文欄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34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341元,及其中新臺幣95,660元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 …及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95,660元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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