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HEV-113-彰簡-48-20241105-3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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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5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