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EV-113-彰簡-48-20241206-4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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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上訴人 許凱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