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EV-113-彰簡-516-20241111-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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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歐永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就本 院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合法,爰請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對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