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EV-113-彰簡-523-20241016-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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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原 告 蔡德 姚秀蕊 李宜華 李美惠 李芯妍 李天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李沅諺 李秉耘 李陳美英 李建助 李建德 李純全 許翠蓮 李光哲 李任甲 李文俊 李坤祐 曾李麗霜 李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蔡德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應將原告姚秀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應將原告李宜華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應將原告李美惠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應將原告李芯妍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六、被告應將原告李天富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兩造間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中(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別取得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因原告分得之土地價值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補償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由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2年19月19日,在系爭土地上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權利人,用以擔保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權利人對之上開補償金債權。㈡原告李芯妍於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中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被告李沅諺應給付原告李芯妍新臺幣(下同)2萬29元、被告李秉耘應給付原告李芯妍789元、李萬成之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應連帶給付原告李芯妍7,070元,均高於原告李芯妍應補償之金額,原告李芯妍業已寄送存證信函向被告主張抵銷,是經抵銷後被告對原告李芯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應予以塗銷。㈢原告蔡德、姚秀蕊、李宜華、李美惠、李天富等人則依被告之指示及計算,業已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償金,故登記於被告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亦應塗銷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被告李陳美英、李建助、 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下稱被告李陳美英以次11人)均以書狀表示業已取得原告應給付之補償金,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李沅諺、李秉耘則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回條、伸港鄉農會匯款申請書、秀水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無摺存款憑條、轉帳交易截圖、福興福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存摺內頁影本、存證信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201頁),且為被告李陳美英以次11人所自認,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實。被告各對原告之如附表二所示補償金債權既因原告各予以匯款支付或抵銷而已全數獲清償,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應已消滅。 五、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不存在,然原 告各所有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土地上卻仍存有如附表一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告各所有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各應塗銷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附表一:       編號 坐落 原告即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 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蔡德 ①16-3地號:1/1 ②16-12地號:1/15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2954/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1584/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4198/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姚秀蕊 ①16-5地號:1/1 ②16-12地號:2/7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181/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633/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675/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李宜華 ①16-9地號:1/2 ②16-12地號:1/31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40/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李美惠 ①16-9地號:1/2 ②16-12地號:1/31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7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40/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美惠,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美惠。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7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美惠,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美惠。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5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李芯妍 ①16-10地號:1/1 ②16-12地號:1/42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055/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566/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070/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6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李天富 ①16-11地號:1/1 ②16-12地號:9/630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633/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339/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043/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附表二:兩造間應付(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李沅諺 李秉耘 李萬成之繼承人 合 計 (-9,350) (-5,013) (-44,948) 蔡德 2,954 1,584 14,198 18,736 (+18,736) 方志銘 1,477 792 7,099 9,368 (+9,368) 姚秀蕊 1,181 633 5,675 7,489 (+7,489) 方再傳 590 317 2,837 3,744 (+3,744) 方再河 590 316 2,838 3,744 (+3,744) 方再雄 590 316 2,838 3,744 (+3,744) 李宜華 140 75 675 890 (+890) 李美惠 140 75 675 890 (+890) 李芯妍 1,055 566 5,070 6,691 (+6,691) 李天富 633 339 3,043 4,015 (+4,015) 合 計 9,350 5,013 44,948 59,311 備註: ⒈"+"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持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持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⒉李萬成之全體繼承人詳如附表三所載。 附表三: 被繼承人 繼承人 李萬成 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李光哲、李任甲、許翠蓮、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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