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EV-113-彰簡-558-20241007-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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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楊品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6,12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6,1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65萬元,且約定利息與違約金;然被告嗣於113年5月16日即未依約清償借款之本息,則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4款之約定,剩餘借款本金28萬2,394元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於113年8月29日繳付1萬8,508元,經抵充部分借款本金1萬6,266元、部分利息2,242元後,被告仍積欠借款本金26萬6,128元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剩餘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先前具狀抗辯:其對於原 告之請求提出異議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撥款申請書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表、放款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剩餘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假執行之說明: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