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EV-113-彰簡-570-20250328-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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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 原 告 王婉茹 被 告 張家榜 訴訟代理人 蔡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許,在 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認有進行爭點整理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