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EV-113-彰簡-587-20250109-3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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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楚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姚玉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 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