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EV-113-彰簡-607-20241114-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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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LE THE HUYNH(中文姓名:黎世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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