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EV-113-彰簡-607-20241114-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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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LE THE HUYNH(中文姓名:黎世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