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EV-113-彰簡-682-20241218-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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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82號 原 告 林清榮 被 告 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 佑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九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佑昶工程有限公司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前二項所命之 給付,若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 務等語,然歷次書狀與開庭陳述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 無從為訴外裁判,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 敘明聲明第1-3項請求權基礎為何,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