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EV-113-彰簡-69-20241119-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9號 原 告 楊時創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施振東 施耀東 施耀南 張春蘭 施林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施樹達 被 告 施淑芬 施淑雯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朝湖 被 告 李祐誠 施振益 施振能 施朝邦 柯孟欣 施陽松 施蔡碧桃 施俊彥 施俊雄 施朝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共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