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EV-113-彰簡-722-20241122-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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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許芳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倉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72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並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