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簡-742-20250123-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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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被 告 陳維締(即芋桑芋圓豆花飲料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73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2,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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