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EV-113-彰簡-763-20250116-2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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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莊舒婷 被 上訴人 林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所為113年度彰簡字第763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32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 年1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程式欠缺之情事。復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 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法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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