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EV-113-彰簡-767-20241218-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67號 原 告 高朝萬 被 告 林敏雄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彰補字第11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