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EV-113-彰簡-790-20250120-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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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790號 原 告 林傳恩 被 告 謝安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62號),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6,48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6,48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