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EV-113-彰簡-797-20250123-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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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797號 原 告 林慧珠 被 告 范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3月間起,經由某綽號「猴子」 介紹加入包含其上手(飛機暱稱)「money」在內之詐騙集團組織,擔任取款車手,並獲取提領金額一定比例之報酬。嗣被告自112年3月30日11時許,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假冒郭主任檢察官之名義,以隱藏電話號碼致電向原告詐稱:你涉嫌洗錢防制法,需要提供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乃於同日14時30分許,至草港漁會提領25萬元現金,復於同日14時40分許返家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上開25萬元現金放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居所外之信箱內。俟被告旋即依指示至原告上址信箱內取出該25萬元後,輾轉搭乘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前往臺中高鐵站,轉搭高鐵於同日某時許至臺北市京站轉運站之廁所內,將上開25萬元贓款抽取其中4,000元作為自己報酬後,將餘款24萬6,000元交付予其上手「money」指派前去收水之另一名不詳集團成員。原告因被告上開之侵權行為事實,受有金錢上之損失共25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對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刑案)所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請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參與其 遭詐騙所詐取款項之分工行為,致原告受有25萬元之損害,且被告上開之犯行,業經系爭刑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訛,復有系爭刑案判決書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間之行為,苟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為行為關聯共同,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擔任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並依指示取出原告遭詐 騙款項並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2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 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3年1月18日起(見附民卷第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