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EV-113-彰簡-90-20241211-1

字號

彰簡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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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90號 原 告 梁順翔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李豐富 李豐裕 李峻列 李錦益 李美葉 李恩守 李恩存 李文華 李湘保 李鳳玉 李鳳春 李奉禧 李奉徽 李風源 李芳明 李雪芬 梁晟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2月31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時,除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其中編號F所示土地部分,是否有前述情形而得維持共有關係?若無,原告是否修正分割方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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