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EV-113-彰補-1050-20241024-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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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黃美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怡芳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本件承租彰化縣○○○路000號3號3樓之一之雅房(下稱系爭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㈡請陳明被告溢收水電費用之相關證明單據、計算期間為何及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該費用為14,295元之計算式)。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