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EV-113-彰補-1066-20241101-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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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林美伶 被 告 王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金額如附表所示,惟起訴狀未有附表,應補正具體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 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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