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EV-113-彰補-1101-20241120-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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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娟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黎小彤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黎小彤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1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三、應陳報事項:兩造約定應還款日期是否為每月10日?如是, 每期利息起算日應為各期11日起算,原告請求之金額均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算之請求權基礎(法律規定、契約條款)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四、原告提出之合約記載「分期債權經審核通過後,即以轉讓與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