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EV-113-彰補-1110-20241120-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0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額多少元?共分幾期給付?每期金額是多少元?各期應繳款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以民國113年5月23日起算?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之。㈡原告請求之逾期金500元之計算式(即自何日起算至何日止,如何計算得出5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如為契約,是契約第幾條約定),請具體指明,並提出完整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