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EV-113-彰補-1113-20241122-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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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名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交通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第一至三項所示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彰化交通有限公司,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未據原告繳納,其起訴不合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不明確,且未陳明訴請彰化交 通有限公司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並表明請求權基礎。 四、原告就請求之項目未提出請求金額明細之計算方式、計算依 據、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原告應陳報事項如下:㈠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BNT-9276」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㈡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就醫日期、醫療院所、金額等,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醫療單據影本(應按日期依序排列)。㈢休養費用部分,請敘明休養原因、休養日數為何是6日、每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載有原告需休養之醫囑證明、以每日4,000元計算之依據)。㈣租車費用、拖吊費部分,請說明請求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單據。㈤原告請求牌照稅、燃料稅部分,請陳報此項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㈥陳報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㈦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到法院提起訴訟,須在起訴前就準備好該有的證據資 料及確認法律上之依據。如果原告不懂法律,須自行評估是否要委任律師或諮詢律師。對於法院所詢問之事項,不予理會而致受不利判決,請自行承擔該後果。 六、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