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EV-113-彰補-1129-20241212-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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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吳采融 被 告 蔣偉政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偉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裁定命原告給付被告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3月6日 113年10月21日 (230/365) 6% 1萬8,904.11元 小計 1萬8,904.11元 合計 51萬8,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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