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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EV-113-彰補-1157-20241127-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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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吳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銘村即瑞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531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就被告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中對原告主張之答辯,分項 表示意見,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37,000元 1 利息 422,000元 112年1月16日 113年9月4日 (1+233/366) 6% 41,439.02元 2 利息 415,000元 112年1月11日 113年9月4日 (1+238/366) 6% 41,091.8元 小計 82,530.82元 合計 919,531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