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EV-113-彰補-1221-20241120-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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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賴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婕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另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載述,未具體敘明本件訴訟標的(特定法律規定之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等事項,是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不明,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就本件事實是否曾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起刑事訴訟?如有,請陳報向何警察機關報案或何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如已有刑事案件案號,請一併陳報。㈡原告起訴狀所附「黃星健」、「李昂軒」之社交軟體LINE對話截圖與本件有何相關?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 完整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四、原告到法院提起訴訟,須在起訴前就準備好該有的證據資 料及確認法律上之依據。如果原告不懂法律,須自行評估是否要委任律師或諮詢律師。對於法院所詢問之事項,不予理會而致受不利判決,請自行承擔該後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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