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EV-113-彰補-1244-20241206-1

字號

彰補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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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施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2元(含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6,992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㈡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㈢請提出完整門號專案申請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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